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1********3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12民初6094号
案号
(2017)苏0412执20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市武进礼嘉恒昌包装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力顺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38759.6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承担该款自2016年3月6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伟以其个人其他财产对上述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3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323元,由被告常州市武进礼嘉恒昌包装材料厂、王伟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应承担费用随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6-16
发布时间
2017-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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