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21********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827民初285号
案号
(2021)赣0827执6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志强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年利率15%计算该款从2020年4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吴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志强借款本金11万元,并按年利率4.15%计算逾期利息;其中8万元从2019年11月16日起开始计息;3万元从2020年1月16日起开始计息;三、被告吴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志强借款本金3万元。四、驳回原告郭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3元,由原告负担348元,被告吴鹏负担3015元。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301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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