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0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4民初1428号
案号
(2021)赣0124执2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俊、廖洁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文远武、方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17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2018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93421.8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19.17万元为本金、月利率2%、先付息后还本、自2020年5月16日计算至19.17万元本金完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文远武、方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0元,由被告曾俊、廖洁琼共同负担人民币5690元,由原告文远武、方城自行负担人民币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时间
2021-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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