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923********0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923民初1110号
案号
(2021)赣0923执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5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10‰,14000元自2010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1000元自2012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1670元,由被告邓兵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