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宁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2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02民初1368号 |
案号 |
(2021)晋0502执4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焦宁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70578.96元、保险费5583.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616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义务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承担500元,被告焦宁波承担17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