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15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36471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德联宝湖北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宝瑞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被告天津宝瑞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德联宝湖北汽车投资有限公司500,000元;三、被告孟艳对上述返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德联宝湖北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天津宝瑞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孟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合计11,820元(原告中德联宝湖北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宝瑞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德联宝湖北汽车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孟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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