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3********3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3民初560号
案号
(2021)津0103执17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玉红、常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共同偿还贷款本金2927165.98元、支付截至2018年12月13日的利息74598.04元、罚息4461.44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编号为441603715301000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二、被告张玉红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以被告张玉红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年丰路96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常姗姗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常姗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玉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50元、公告费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玉红、常江、常姗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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