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2********0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5民初562号 |
案号 |
(2021)津0105执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钰峰、于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明偿还借款70000元以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马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2元,由原告负担458元,由二被告负担1604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