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1********2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7民初865号
案号
(2021)津0117执10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潘庄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宁河区欣鑫荣房地产信息咨询部租金152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李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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