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国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21********3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03民初705号、(2020)粤07民终3919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6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8611860】。一、被告余国威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方贤偿还借款本金238000元;二、被告余国威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方贤偿还借款利息(其中,借款20万元的利息以借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借款38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97.34元,减半收取6048.67元,由被告余国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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