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文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11********1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5510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1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文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金宝根、薛阿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手续,将本市梅花二村15幢304室不动产权属返还登记至金宝根、薛阿三名下;二、被告陆文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宝根、薛阿三支付代偿款38万元;三、驳回原告金宝根、薛阿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20元,合计8320元,由原告金宝根、薛阿三负担4368元,被7告陆文进负担3952元;被告陆文进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