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一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13838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42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勋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以1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罚息(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7191802366)二、被告苏州臻晋实业有限公司、陆林生、王彦桦、戴一峰、王卫忠对被告苏州勋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苏州勋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臻晋实业有限公司、陆林生、王彦桦、戴一峰、王卫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8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55元,由被告苏州勋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臻晋实业有限公司、陆林生、王彦桦、戴一峰、王卫忠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216766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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