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11********07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2民初7653号
案号
(2017)湘0102执32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垫款本金7 600 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12月7日,应支付的利息为503 480.93元;之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的标准计付至垫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唐斌、胡莹、湖南锦源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沙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唐斌、胡莹、湖南锦源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长沙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 524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4 084元,由被告长沙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唐斌、胡莹、湖南锦源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11-16
发布时间
2018-01-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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