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一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13835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43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勋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1、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2、罚息:自2019年9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70706678011182011990075)。二、被告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江再萍对被告苏州勋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林生、王彦桦、戴一峰、王卫忠对被告苏州勋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苏州勋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江再萍、陆林生、王彦桦、戴一峰、王卫忠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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