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桂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3********4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35民初144号
案号
(2021)冀0635执3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文英、刘桂平、刘明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进忠货款200300元。二、驳回原告张进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2元,由被告李文英、刘桂平、刘明建负担4304.5元,原告张进忠负担67.5元。诉讼保全费1544元,由被告李文英、刘桂平、刘明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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