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平顺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11民初1226号 |
案号 |
(2017)苏0411执20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飞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新北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计算至2017年2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38721.21元,并以45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的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复利。二、被告常州飞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新北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三、被告常州市创华塑胶有限公司、常州市创华包装有限公司、庞仁方、王爱芳、常州平顺包装有限公司、施俊、施建华、庞健对被告常州飞沙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常州市创华塑胶有限公司、常州市创华包装有限公司、庞仁方、王爱芳、常州平顺包装有限公司、施俊、施建华、庞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新北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25000元。案件受理费46510元,减半收取232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55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九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时间 |
2018-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苏0411执2038号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91976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庞仁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711573112E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武进区礼嘉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