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26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3民初1101号
案号
(2021)湘1003执3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宏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东成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雷鸣自愿解除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二、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东成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雷鸣、郴州市维添工程器材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宏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租金、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共计430000元,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东成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雷鸣、郴州市维添工程器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130000元;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东成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雷鸣、郴州市维添工程器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5月31日前归还租赁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宏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的43352.2米钢架管、32347套扣件、2075米工字钢;不能归还的器材则按钢管12元/米、扣件5元/套、工字钢65元/米标准赔偿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宏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损失;四、如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东成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雷鸣、郴州市维添工程器材有限公司未能按约支付上述第二项的任一期款项,则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宏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可就本案所有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东成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雷鸣、郴州市维添工程器材有限公司还需以尚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宏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从2020年1月10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如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东成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雷鸣、郴州市维添工程器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上述第三项确定的器材或赔偿损失,则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东成建筑材料租赁经营部、雷鸣、郴州市维添工程器材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宏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从2020年4月30日至租赁物全部还清之日止的租金,租金标准为钢管0.011元/米/天、扣件0.007元/套/天、工字钢0.08元/米/天;五、双方无其他争议;六、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宏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16401.95元,减半收取8200.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00.98元,由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宏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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