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华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5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32民初162号 |
案号 |
(2021)赣0732执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小清、钟华荣返还原告胡春红借款80000元;二、由被告李小清、钟华荣支付原告胡春红借款80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9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6%计算;三、驳回原告胡春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980元,原告胡春红已预交,由被告李小清、钟华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