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2********21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7388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4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被告陆芳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客群分期付款合同》;二、被告陆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08912元、分期手续费21600元;三、被告陆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6日利息4753.19元;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9元,由被告负担1145元、原告负担9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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