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丽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30********21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381执1221号结案通知书
案号
(2021)粤5381执7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黄丽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罗定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95871.19元并支付贷款利息及逾期罚息(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贷款利息为5404.95元、逾期罚息为109.85元,从2018年8月21日起的贷款利息、逾期罚息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黄丽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罗定支行支付律师费22069元;三、由被告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中被告黄丽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丽萍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罗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2元、保全费2170元,合共83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丽萍、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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