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新硕特光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7141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5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新硕特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欠款17,869,860.76元。二、驳回原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1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为139130元,由原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03元,由被告苏州新硕特光电有限公司负担13302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法院退还(扣除原告负担的费用),被告苏州新硕特光电有限公13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232636101102923571)。鉴定费用58300元,由原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有裕支付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4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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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有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569176764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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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金田路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