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飞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相商初字第00871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恢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飞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被告苏州飞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自2014年4月3日至2015年1月15日止的借款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苏州飞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人民币15600元。三、被告苏州市星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国强、周玲英、苏州市恒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曹建国、王雪金、曹建平对被告苏州飞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星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国强、周玲英、苏州市恒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曹建国、王雪金、曹建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飞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为144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0029元,由被告苏州飞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星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国强、周玲英、苏州市恒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曹建国、王雪金、曹建平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建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793320660L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和安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