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301********4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02民初400号 |
案号 |
(2020)桂1102执2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陈育林、杨万祷等207人与被告广西贺州市大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8日签订的《关于投资建设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大冲电站的合同》和《大冲电站经营管理合同书》,以及陈育林、杨万祷等204人与被告广西贺州市大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投资建设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大冲电站的合同》和《大冲电站经营管理合同书》已经解除;二、被告广西贺州市大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富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支付利息6190727.88元(该利息计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3年1月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严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在其受让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009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9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贺州市大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严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