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6********0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27民初2054号 |
案号 |
(2021)冀0827执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韩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小磊借款2821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韩鹏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付卫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雅君 附 页一、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当事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