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鹏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6********0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27民初2054号
案号
(2021)冀0827执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韩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小磊借款2821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韩鹏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付卫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雅君 附 页一、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当事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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