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6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2民初1477号 |
案号 |
(2021)赣0732执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赣州文泰贸易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国支行截止2020年4月19日尚欠本金4450000元、利息及罚息合计212137.69元,及2020年4月20日以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4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赣州文泰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5月27日支付的利息841.73元,在本案中抵扣。三、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国支行对被告赖文军、黄翔涛坐落于兴国县将军大道a39栋1-4号101、201、301房【赣(2018)赣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328号】享有抵押权,并以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四、被告赖文军、朱素平、黄翔涛对被告赣州文泰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国支行的借款本金445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黄辉、刘雪梅对被告赣州文泰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国支行的借款本金445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440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国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赣州文泰贸易有限公司、赖文军、朱素平、黄翔涛、黄辉、刘雪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