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123********1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刑初440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56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解俊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彭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曹瑞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常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收缴在案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共计92.756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常远违法所得8.044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1-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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