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旭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81********3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81民初1992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9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旭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国际饭店人工、场地和设备等使用费24 021元;二、被告范旭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国际饭店水、电、气费3 433.50元;三、驳回原告遵化国际饭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被告范旭东负担243元,由原告遵化国际饭店负担13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