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进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8********6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刑初227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29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孙德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卢进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梁作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小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五、责令被告人孙德友、卢进清、梁作佳、李小俊退出赃款人民币二百九十九万四千元,与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三十万六千元,合计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退赔被害单位瑞仪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