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3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4516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4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潘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文平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高文平,开户行:中国银行盛泽德艺支行,账号:6217856101010871726)。如果被告潘振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潘振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高文平(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高文平,开户行:中国银行盛泽德艺3支行,账号:6217856101010871726),原告高文平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