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红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35********1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38民初729号
案号
(2021)冀0638执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大河、刘红花、容城县新星拉链厂连带偿还原告杨迎朝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518400元,两项共计1118400元,于2020年8月26日前一次性全部还清;二、原告放弃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26日之前的利息; 三、如果三被告未按照上述时间付清借款本息,被告应以剩余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月利息1分2厘,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四、原告放弃对保定硕安拉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7433元,由被告张大河、刘红花、容城县新星拉链厂三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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