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红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5********1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38民初729号 |
案号 |
(2021)冀0638执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大河、刘红花、容城县新星拉链厂连带偿还原告杨迎朝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518400元,两项共计1118400元,于2020年8月26日前一次性全部还清;二、原告放弃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26日之前的利息; 三、如果三被告未按照上述时间付清借款本息,被告应以剩余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月利息1分2厘,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四、原告放弃对保定硕安拉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7433元,由被告张大河、刘红花、容城县新星拉链厂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