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19********3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 黑0103民初15925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陆凯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陆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42,879.14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加收30%计算)。三、被告陆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截至2019年2月28日利息3,379.65元,罚息88.88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379.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加收30%计收复利);四、被告陆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5,708元;五、如被告陆凯到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陆凯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民众街106号1单元7层1号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1元,减半收取1671元,由被告陆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