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海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3********21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882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给付原告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利息360130.23元,对所欠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2.1718745‰给付原告自2020年3月11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利息。被告赵海龙对上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上列借款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以被告张岩名下位于涞水县石亭镇石亭村涞张公路段70号的抵押房地产[1130.9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784.4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冀(2018)涞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706号]变现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81元,由被告张岩、赵海龙共同负担。判决如下:被告张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给付原告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利息360130.23元,对所欠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2.1718745‰给付原告自2020年3月11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利息。被告赵海龙对上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上列借款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以被告张岩名下位于涞水县石亭镇石亭村涞张公路段70号的抵押房地产[1130.9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784.4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冀(2018)涞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706号]变现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81元,由被告张岩、赵海龙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