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7********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7民初1831号 |
案号 |
(2021)冀1127执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海涛于2021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李艳华借款4000元,2021年6月1日偿还原告李艳华借款2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艳华剩余借款20000元。原告李艳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任一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可按起诉数额46000元扣除被告已偿还借款后的剩余全部借款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财产保全费510元,共计985元,由被告周海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