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2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4民初3788号 |
案号 |
(2021)冀1024执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薪弘借款本金人民币506 251.42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薪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方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0元,诉讼保全费3970元,共计8920元, 原告负担920元,被告方祥负担8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