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金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1********5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33民初6号 |
案号 |
(2021)冀0633执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吴轩志军2017年至2019年的抚养费30000元;二、2020年的抚养费1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由吴金杰给付,以后每年的1月31日前被告吴金杰给付原告吴轩志军当年的抚养费10000元,至原告吴轩志军18周岁止;三、以上款项均直接汇入吴轩志军母亲路严芬的银行卡中;四、驳回原告吴轩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吴金杰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吴轩志军2017年至2019年的抚养费30000元;二、2020年的抚养费1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由吴金杰给付,以后每年的1月31日前被告吴金杰给付原告吴轩志军当年的抚养费10000元,至原告吴轩志军18周岁止;三、以上款项均直接汇入吴轩志军母亲路闫芬的银行卡中;四、驳回原告吴轩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吴金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