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金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21********5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33民初6号
案号
(2021)冀0633执5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吴轩志军2017年至2019年的抚养费30000元;二、2020年的抚养费1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由吴金杰给付,以后每年的1月31日前被告吴金杰给付原告吴轩志军当年的抚养费10000元,至原告吴轩志军18周岁止;三、以上款项均直接汇入吴轩志军母亲路严芬的银行卡中;四、驳回原告吴轩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吴金杰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吴轩志军2017年至2019年的抚养费30000元;二、2020年的抚养费1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由吴金杰给付,以后每年的1月31日前被告吴金杰给付原告吴轩志军当年的抚养费10000元,至原告吴轩志军18周岁止;三、以上款项均直接汇入吴轩志军母亲路闫芬的银行卡中;四、驳回原告吴轩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吴金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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