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9********4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9民终424号
案号
(2021)冀0930执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建国、被告陶之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从恩仙各项损失82098元;二、被告崔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从恩仙剩余各项损失58402元;三、驳回原告从恩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1元,财产保全费用1520元,合计3421元,由被告崔建国负担2075元,由被告陶之荣负担1000元,由原告从恩仙负担3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上诉人陶之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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