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海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21********2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521民初775号
案号
(2021)黑0521执恢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集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延满、刘岩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23285.69元,并以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1.87%计算,一并给付2016年5月12日之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赵景柱、贾淑艳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21720.91元,并以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1.87%计算,一并给付2016年5月12日之给付之日的利息;三、被告于海龙、王永波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22236.18元,并以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1.87%计算,一并给付2016年5月12日之给付之日的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979.97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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