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6********7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6民初2552号
案号
(2021)赣0826执4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江东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34564.45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7月8日计利息12042.90元、违约金31568.74元,之后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计算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32元,由被告江东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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