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景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5********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26民初205号 |
案号 |
(2021)赣0426执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景春共欠原告雷道武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于2021年3月22日前归还原告5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5万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原告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原告已垫交),由被告李景春负担,于2021年3月22日之前给付原告。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