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景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85********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426民初205号
案号
(2021)赣0426执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景春共欠原告雷道武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于2021年3月22日前归还原告5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5万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原告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原告已垫交),由被告李景春负担,于2021年3月22日之前给付原告。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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