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3********0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4民初2125号
案号
(2018)津0104执9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曹颖与被告天津中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被告常桂珍、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曹颖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天津中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3400元,截止至2017年2月21日拖欠的利息133476元,本息合计1086876元及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赵军、被告常桂珍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3日被告中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因为公司经营需要找原告借款50万元,当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被告公司的股东常桂珍人民币50万元,借款发生后至2016年7月22日被告始终未还过本金及利息,因此原、被告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将2013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2日三年的利息加上本金合计953400元,从新计做借款本金,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仍然没有归还本金和利息,故成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天津中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曹颖借款本金953400元、利息324156元,合计1277556元;二.被告赵军、被告常桂珍对于本调解协议第一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别无其它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582元,减半收取计7291元,由被告天津中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时间
2018-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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