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红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7********3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27民初1174号
案号
(2021)冀1127执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范红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宁宁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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