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3********0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3初4487号 |
案号 |
(2021)冀0183执7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文龙货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王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