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祖国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9********2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1857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祖国栋偿还原告朱海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以2020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20年2月17日计算至2020年9月18日),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富民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以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祖国栋和被告王富民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祖国栋偿还原告朱海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以2020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20年2月17日计算至2020年9月18日),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富民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以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祖国栋和被告王富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