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洪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8********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81民初999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3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梓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书生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184 994元;二、被告李洪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书生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31 666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123元,减半收取4 561.50元,由被告王梓林负担1 999元,由被告李洪英负担276元,由原告李书生负担2 286.50元,保全费1 520元由被告王梓林负担1 303元,由被告李洪英负担2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