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国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84********0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13506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2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陆家新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9月17日之前的利息为7万元,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自2015年9月18日开始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陆家新16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孙国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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