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国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84********0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13506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2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陆家新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9月17日之前的利息为7万元,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自2015年9月18日开始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陆家新16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孙国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