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费洪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3********1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1088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费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褚春枝、吴翎借款本金38万元;二、被告费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褚春枝、吴翎上述借款本金逾期还款利息(其中19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另19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7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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