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13民初2482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于金川返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490004元。二、被告杨小军对被告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于金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杨小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30元,由原告于金川负担1559元,被告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杨小军负担235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小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33213120727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直茅路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