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元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03********2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215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元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叶亮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亮亮对被告田元龙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王亮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元龙追偿;四、驳回原告叶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6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叶亮负担115元,被告田元龙、王亮亮共同负担75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田元龙、王亮亮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