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3********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6民初2930号
案号
(2017)津0106执19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旷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71715.89元(截止至2016年3月20日)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天津正禹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康显平、祝淑敏、韩伟、康少云、康少波、姜丽芝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0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按实际发生数额),由被告天津旷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正禹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康显平、祝淑敏、韩伟、康少云、康少波、姜丽芝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7-08-18
发布时间
2018-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津0106执1991号
立案日期
2017-08-18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32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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