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万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8********7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6民初3138号 |
案号 |
(2021)冀1026执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森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柳万祥共同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借款本金713882.34元,并支付利息43282.32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2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廊坊森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柳万祥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按合同约定所应支付的全部利息(该利息自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包括利息、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71.64元,减半收取计5685.82元,由被告廊坊森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柳万祥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